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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各类用人单位要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保护的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招聘广告。

  (三)保障农牧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牧民工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牧民工代表参加。各级政府要鼓励和引导农牧民工参与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委会换届选举,保护农牧民工享有涉及自身权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农牧民工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与城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严肃查处用人单位限制农牧民工人身自由和打骂、侮辱农牧民工的非法行为。

  (四)保护农牧民工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益。农牧民工所承包的土地、草牧场可依法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农牧业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农牧民工土地、草牧场承包权益的监督检查。

  (五)做好农牧民工法律服务和援助工作。各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牧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引导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公证机构积极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通过法律咨询、代理诉讼案件、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劳动纠纷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

  (六)强化工会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最大限度地把农牧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同时,教育和引导农牧民工提高自身素质,按照组织程序和民主渠道反映自身合理诉求。

  八、加强和改进农牧民工工作的领导

  (一)建立和完善农牧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好农牧民工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并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建立农牧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旗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农牧民工工作。

  (二)加强农牧民工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建设。各级劳动就业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服务和管理机构,其编制、人员在现有事业单位编制内调剂解决。各地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撤乡并镇过程中要进一步充实和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切实做好农村牧区劳动力外出就业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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