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努力做好农牧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待遇支付工作。按照《关于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6〕236号)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本单位的农牧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对发生工伤的农牧民工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工伤认定、待遇支付。劳动保障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把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结合起来,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切实保障高危行业企业中包括农牧民工在内的职工生命安全。
五、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一)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农牧民工可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大维护农牧民工权益的执法监察力度,通过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视监察和投诉举报案件查处,重点对劳动合同签订、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进行执法监察,维护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及时依法受理查处农牧民工投诉举报案件,健全农牧民工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劳动保障、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建筑行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诚信档案,把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作为企业不诚信的行为记录下来,情节严重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行政处罚处理力度,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劳动保障和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黑职介”和非法使用童工行为。
(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农牧民工的合法权益。对农牧民工集中的行业要加大监控力度,充分发挥三方机制的作用,防止因侵害农牧民工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农牧民工可在60日内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平息化解纠纷。对涉及农牧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采取简易办案程序,快立案、快审案、快结案。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优先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牧民工,减免应由农牧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
六、健全服务体系,为农牧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将农牧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转变思想观念和管理方式,对农牧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牧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