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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有针对性地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农牧业、扶贫等部门要继续实施“阳光工程”,增强农牧民转产转岗就业能力。各类技工学校、职业技术院校和就业培训中心等机构,要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采取定向培训和订单式培训的模式,结合农牧民工特点,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农牧民工的稳定就业。各类职业鉴定机构要积极为农牧民工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鼓励农牧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三、稳定劳动关系,完善农牧民工工资保障机制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保障部门结合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争取在3年之内,实现用人单位招用农牧民工都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权利义务明确、规范的劳动关系。并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完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牧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共同加强对招收农牧民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中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规范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加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通过推行企业工资指导线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增长。严格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对资金不落实的,不发放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加大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主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工商部门对前置许可部门取消前置许可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结合实际,逐步解决农牧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探索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于已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相对稳定的农牧民工,一律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积极探索适合农牧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二)积极推进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按照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内劳社办字〔2006〕105号)和《乌兰察布市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乌劳社办字〔2006〕122号)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牧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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