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乌政发[2007]1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牧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农牧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6〕2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做好农牧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从完善政策与管理、推进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入手,切实解决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牧民工问题,逐步改善农牧民工的就业和生活环境,保护和调动广大农牧民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繁荣发展服务业,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统筹城乡就业,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转移就业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不断增加,劳务收入逐年提高。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加大农民工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使社会保险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提高。建立和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农牧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牧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牧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为农牧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切实保护好农牧民工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和培训工作
(一)做好农牧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为进城务工农村牧区劳动力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和相关信息,推广培训、服务、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做到农牧民进城求职有门路、上岗有技能、权益有保障。劳动力市场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开设适合农牧民工岗位需求信息公布栏,免费为进城求职的农村牧区劳动力提供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维护权益等服务。要加快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吸纳农村牧区剩余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用工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劳务中介市场监管,对领取执照的职介机构,要建立监管台帐,重点监控,对损害农牧民工利益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