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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巴政办[2008]4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规范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重要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全面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也标志着依法行政进入了更广阔的领域,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切实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二、大力搞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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