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施工企业的申请进行核实,作出核准意见;
(三)有关银行根据核准意见在保证金账户支付;
(四)在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的监督下,由施工企业按核准的金额造册支付给农民工个人,并由农民工个人签字领取。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申请使用保证金后,应在60日内等额补足。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撤离本市或歇业时,其缴纳的保证金的退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企业填报《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申请表》,提交市建设部门;
(二)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在相应场所或媒体上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后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核准后,有关银行根据核准意见向施工企业一次性退还保证金余额和银行利息。
第四章 保证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参与投标的注册施工企业应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本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经验证后,方可参与投标活动。临时参与投标的未注册施工企业,在中标后应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本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凭证,经确认后方可发放中标通知书。
实行直接发包的建筑工程,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工程合同备案时,施工企业应向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缴纳保证金的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市建设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应在查验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申请《镇江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条件认可证》、办理建安工程劳保费拨付时,市建设部门所属相关机构及市建安劳保办应查验施工企业缴纳保证金凭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拒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相关部门责令其整改;整改期结束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停止该企业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