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
(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
(五)专业承包三级、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
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另行规定。
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缴纳。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保证金缴入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发给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注册施工企业在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可以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相应比例缴纳保证金。市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进行核实,退还该企业往年已缴纳的保证金的余额:
(一)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第3年开始按50%缴纳;
(二)连续4年内未拖欠的,从第5年开始按25%缴纳。
第十五条 注册施工企业当年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30人以上)的,下年度该企业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2倍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后,可向分包企业收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交的保证金,累计不得超过总承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填报《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