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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总承包二级企业:40万元;

  (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30万元;

  (四)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

  (五)专业承包三级、劳务承包企业:10万元。

  注册施工企业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且当年未申请使用保证金的,次年度不再缴纳,以转本付息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 未在本市注册、临时来本市承接建筑工程施工业务的企业,按所承接的工程总造价的3%以上5%以下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具体缴纳比例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另行规定。

  未注册施工企业的保证金,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在领取中标通知书之前缴纳;实行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在签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缴纳。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将保证金缴入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指定的银行帐户,银行发给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注册施工企业在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后,在下列年限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可以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相应比例缴纳保证金。市建设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进行核实,退还该企业往年已缴纳的保证金的余额:

  (一)连续2年内未拖欠的,从第3年开始按50%缴纳;

  (二)连续4年内未拖欠的,从第5年开始按25%缴纳。

  第十五条 注册施工企业当年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30人以上)的,下年度该企业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的2倍缴纳。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分包的,总承包企业在缴纳保证金后,可向分包企业收交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收交的保证金,累计不得超过总承包企业缴纳的保证金数额。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在难以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下列程序申请使用本企业的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一)填报《镇江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向市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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