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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建设、劳动保障部门和市总工会、财政、市政公用、园林、交通、水利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做好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监督管理和协调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证金的承诺与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六条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发包投标时,应向市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出具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中标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保证金;

  (二)工程施工期间及时、足额向本企业的农民工支付工资;

  (三)使用保证金后60日内等额补足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招聘和录用农民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或双方协议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发放台账。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应记入《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认可。施工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

  市劳动保障部门、总工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实行监督。

  第九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造成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或分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工程款时,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不得向无资质的个体承包人支付。

  已获得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当优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章 保证金的缴纳、使用与退还

  第十一条 已在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在每年2月底之前,应按照下列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保证金:

  (一)总承包一级及以上企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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