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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清欠办《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镇江市市区建筑施工企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维护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形成劳动关系或提供劳务的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由施工企业缴纳,在施工企业遇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时,用于支付本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应急保障资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含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建设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工程款是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来源。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拨付工程款,保证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的及时发放。

  第五条 市建设领域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做好保证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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