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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北部滨水区码头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北部滨水区码头整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25号)


京口区、润州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领导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北部滨水区码头整治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镇江市北部滨水区码头整治的实施意见

  为建设山水生态园林城市,提升城市功能,创造最佳人居环境,有效保障本市北部滨水区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按照工程建设规划方案,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对北部滨水区范围内相关码头实施整治。

  一、整治范围及整治期限

  东至焦南坝,西至镇江港引航道外江入口,即北部滨水区范围内的所有码头。随着北部滨水区闸(坝)工程建设,上述范围内的码头必须停止使用。

  整治期限为2006年8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二、码头分类及整治原则

  (一)具有合法手续的码头

  1.列入市政府搬迁任务要求的企业,其码头的补偿按照企业搬迁政策执行,并在企业搬迁时一并考虑。

  2.企业不需要搬迁,其码头应当搬迁的,按有关法规、政策给予补偿。

  3.目前停用的码头(2006年6月30日前,已连续两年以上未办理“船舶进出码头签证”手续和“河道占用”手续),不予补偿。

  4.北部滨水区出入水道封堵后,因工程需要继续使用的码头,由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与码头业主签定临时使用相关协议。

  (二)没有合法手续的码头

  没有合法手续的码头不予补偿。在整治期间由市国土、规划、水利等部门通知其自行拆除有关码头设施;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发改委和监察局督查,市国土、规划、水利、口港等部门会同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三、整治补偿办法

  对具有合法手续需要搬迁的码头(企业搬迁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镇江市水利投资公司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对于码头设施、附属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码头设备视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于目前停用码头,由相关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原补偿协议约定通知业主单位在整治期限内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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