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其他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其他行业(领域)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狠抓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到隐患排查有方案计划、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有总结,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排查治理范围
各县市、各行业(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一)煤矿、非煤矿山、冶金、有色、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棉花加工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大风、暴雨、洪水、暴雪、雷电、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近年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单位和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
五、排查治理内容
在继续落实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有关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五)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