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防雷减灾管理
防雷减灾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气象部门要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指导,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职责。
1.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和广播电视设施,电力设施,公共场所易遭受雷击的设施,以及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应当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申请的程序、条件、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施工。
4.防雷装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设计核准书、竣工图及其说明材料;
(2)防雷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
(3)省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产品备案材料;
(4)防雷装置的检测合格报告。
5.防雷装置的所有者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的维护、保养,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定期检测。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和设施应当同时进行静电检测。
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检测报告的同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抄送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防雷装置所有者限期整改。
各级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气象、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积极开展雷击火灾防范技术与方法的研究。要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落实工作。
五、全力做好雷电灾害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