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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32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雷电灾害是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我市地处宁镇丘陵地带,属雷暴多发区,每年雷电灾害频发。特别是近年来,全市因雷击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多于往年。目前我市防雷减灾工作中普遍存在防雷装置安装不符合技术规范以及使用不合格防雷产品等现象,部分建(构)筑物甚至未采取雷电防护措施,给雷电安全保护工作留下极大隐患。

  为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预防和减少雷击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8号文)和《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防雷减灾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严格落实防雷减灾责任制,做到任务逐级分解,责任层层落实,努力减少雷电灾害和损失。要健全雷击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因防护措施不到位或灾害应急处置不得力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切实做好雷电天气预测预报工作

  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雷电监测预警业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雷电天气、雷击落区和危害等级、大气电场等雷电监测分析和预报警报业务,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以及雷击森林火灾预报。

  三、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及各类企业要把加强防雷设备设施建设作为预防雷电灾害的重要基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场所、广播电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学校、宾馆、住宅小区等人口聚集场所以及其他易遭雷击的建筑物和设施必须按照相关专业防雷设计规范选用和安装防雷装置。针对雷击伤亡事件多发的特点,加快建设农村雷击灾害高发区域的避雷装置。要认真执行防雷设备设施定期检测制度,防雷重点单位要主动申报防雷装置的定期安全检测,对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的,要及时整改。严格防雷工程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建设、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建(构)筑物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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