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制环境建设。加强法律和执法体系建设,改善司法环境,制止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维护金融债权。打击各种非法金融活动,维护广大群众和企业合法权益,建立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担保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统一、高效、可靠的登记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正常开展提供支持。
(五)银企关系建设。大力改善银行与企业关系,特别是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中小企业规范经营,增强财务透明度;银行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不断创新金融产品,满足不同类型企业的有效资金需求。
(六)社会舆论氛围营造。广泛深入开展金融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金融意识、诚信意识和法制意识,进一步营造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氛围。
(七)金融机构自身建设。加快推进金融改革步伐,改善公司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三、工作制度
市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协调职能,不另建组织协调机构。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金融生态建设工作领导、协调职能,也可由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承担。
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及联络员会议制度适用于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会议可与金融稳定工作会议合并召开。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认真贯彻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有关精神,加强对各辖市、区、镇江新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经常交流工作经验和体会。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普及金融知识,强化信用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四、考核评价
为调动各地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积极性,从金融生态环境状况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两方面进行考核评比。市金融稳定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制定和完善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办法及评价指标体系,按年度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地金融生态环境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结果;对各地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组织推动情况也要进行考核,对工作措施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