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要求,项目核心技术或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能耗低、符合环保要求、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能大幅度提升我市产业发展层次;
(三)优先支持获国家、省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四)辖区项目同级政府必须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否则对其申报项目将给予一定的限制。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一条 成果转化资金对市级新立项目采用拨款资助的支持方式,对省级已立项目采用匹配支持的方式。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和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匹配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立项的市本级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每年用于匹配支持的资金额不超过当年市成果转化资金总额的30%。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辖区科技局申报。
第十四条 辖区科技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严格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