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三)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并进行形式审查;
(四)负责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五)负责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编制下达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计划;
(六)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检查督促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
第七条 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科技局编制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及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
(三)根据年度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及经费计划,负责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四)会同市科技局组织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管理情况总结报告。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八条 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我市“十一五”重点发展的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高科技农业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九条 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镇江市区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二)企业自身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拥有能保障项目实施的技术团队、管理团队和现代企业制度,并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