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镇政办发〔2006〕148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