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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2009年要在继续深化集中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做好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和改造提升工作,从根本上消除安全和污染事故隐患,全面提高化工行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

  五、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全市统一部署,辖市(区)、镇政府(街道)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切实抓好专项整治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经贸、环保、安监、质监、工商、发改、规划、财政、国土、监察、科技、劳动、卫生、总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镇江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的同志和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推进和项目论证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化治办”)设在市经贸委,由市经贸委、环保局、安监局抽调专人参加,负责市化治办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内部建立日常工作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检查指导、督促推进各地区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设立工作简报,定期通报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等。根据全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总体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化工企业实际,市化治办要排出具体的时间进度表,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按时有序进行。市政府设立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市化治办的日常工作。市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省、市专项整治方案,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分管领导,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经费,落实人员,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辖市区、镇江新区的组织机构及成员名单,于11月5日前报市化治办。

  根据省政府“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将与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按区域划分,和乡镇、街道、园区逐级签订专项整治责任状,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化工生产企业的安全、环保主体责任,建立有目标、有任务、有考核、有奖惩的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全覆盖,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强化追究

  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管,严格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隐瞒不报、不查、不整改的,要严肃处理。对纵容、包庇非法从事化工生产活动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审批化工项目的,要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对违法违规建设化工项目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在整治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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