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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5.严格执行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6.提高化工生产企业的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按照省经贸委制定的化工行业技术规范要求,明确各阶段必须淘汰的落后工艺、产品和设备。

  7.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各辖市区环保部门会同同级经贸部门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当地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第一年为集中整治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整治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企业属地原则进行。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地范围内化工生产企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方案,抓紧部署实施。各地、各部门的实施方案请于2006年11月5日前报市化工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4429793)。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1月-12月)。市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按照整治要求,研究制定各地区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进度安排和目标要求。各地要按照调查要求,组织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化工生产企业的现状,掌握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重点范围和重点单位,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提出依法关闭和限期整改的处理意见。为便于各地开展化工生产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省化治办专门研究拟定了《化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后),请各地按照附表要求认真组织化工企业填报,并于11月25日前将调查表上报市化治办。各地区的自查自纠情况及限期整改、依法关闭的意见,请于2006年12月15日前上报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限期整改阶段(2007年1月-6月)。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按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分阶段组织督查。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8月)。各辖市(区)、镇江新区要按照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检查验收标准,认真进行验收和总结。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要在2007年8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情况总结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将有关情况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通报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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