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快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原则上2007年底前,位于城市主城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迁出主城区;与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制订搬迁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逐步搬迁。企业搬迁异地重建的,必须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标准、要求、程序等办理所有审批手续。
(四)严格化工生产企业市场准入
1.严格执行产业准入门槛。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改造。严格项目审核程序,严禁将项目分拆、违规审批、核准或备案;将原由辖市(区)、镇江新区核准、备案的化工项目权限上收至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环保、安监等部门通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对已备案的项目,只有在通过环评、安评、征地、能耗评价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单个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下的所有化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投资项目,须由市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其合理用能作出评价,达不到行业节能标准和单位产品能耗定额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准。
2.严格执行安全准入门槛。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经安监部门组织安全审查,其中凡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审批权限,由省辖市以上政府批准后,方可凭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化工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卫生部门和工会的审查,并严格按初步设计进行施工,正式投产前安全设施要通过安监部门组织卫生部门和工会的竣工验收。对2005年以来新、改、扩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凡未履行设立批准、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的,已建设并竣工投产的,由安监部门提请企业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建或已建成尚未投产的,如果不符合安全、环保、土地、规划等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或取消项目,如果符合上述相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严格执行环保准入门槛。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恶臭气体的项目;禁止建设废水排入现状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水域的所有污染项目。
4.严格规范从业人员资质要求。化工生产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经法定培训并持证上岗,操作人员要进行强制性的岗位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操作。对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一线工种的人员,应建立台帐并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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