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危险废物不能自行安全处置又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造成环境重大污染事故的;
(7)在集中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
(8)其他依法应当停产或关闭的。
3. 凡未取得工商登记注册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取缔。
4. 凡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却未在规定期限内领证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提请本级政府依法取缔。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由镇江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 对于应关闭的化工生产企业,由市或各辖市(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同级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取缔,注销或吊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相关生产设施,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对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吊销所有相应许可事项;对从事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所有相应许可事项;对提出转产或解散的企业,变更或注销所有相应许可事项。对依法关闭的企业所占用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布局要求的,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土地重新转产。企业确实不能重新利用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回。
6. 对被责令关闭但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化工生产企业,一律按非法生产论处,由市、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公安、监察、环保、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同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推动化工生产企业向化工集中区域集中
1.全面调查和确认现有化工集中区。化工集中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布局。2006年底前,由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规划局牵头负责对全市化工园区、工业集中区及综合性开发区中的化工片区进行全面调查确认,请各辖市区、镇江新区在年底前拿出设立或调整化工片区的规划方案并进行论证,原则上市区、各辖市只保留1-2个化工集中区。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需要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需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07年起,经过重新确认的化工集中区,区域环评与环保规划须经省环保厅批准。
2.加快化工生产企业集中进区步伐。市相关部门及各辖市区政府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分散的化工生产企业集中到符合化工产业定位、通过区域环评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化工集中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进入经市政府批准的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所有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域,否则不予环保、安全审批。区域外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再批准任何形式的改建、扩建项目,并力争于2008年底前搬迁进入化工集中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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