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人员资质方面:重点查清化工生产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考核并持证上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法定培训并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此项工作由市安监局、质监局负责。
在2006年11月至12月的自查自纠阶段,相关部门暂停为任何企业补办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土地、工商登记等手续。
(二)依法淘汰违法化工生产企业
1.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提请企业所在地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涉及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授权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逾期未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5)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或因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整改、无法完成整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化工生产企业由环保部门报请企业所在地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停。涉及镇江新区范围内的化工企业,由市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授权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1)《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当关停的;
(2)超过江苏省《化工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或环保设施不配套、运转不正常,在三个月的治理期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3)本方案实施之日前,已下达限期治理决定的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仍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
(4)在居民集中区附近排放恶臭污染物或刺激性气体,群众长期信访、集访,短期内无法解决的;
(5)发生重大环境事件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