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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四)明确社区卫生机构服务职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为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并受辖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所辖范围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根据居民健康需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康复床位,但不向医院模式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站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治疗,提供家庭病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健康教育和咨询等服务。进一步明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分工,把适宜社区开展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调整到社区,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对民政的救助、残联的康复、计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资源进行合理统筹,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提高资源使用效率。撤销市级医院计划免疫门诊和街道卫生所,将其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归并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整合后,应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落实社区相关财政补助资金。全面实行全科团队服务模式和责任医师公示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五)改善社区卫生机构设施条件。规划建设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增加新建居住区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定额指标。在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时,按中心1500-2000平方米、站120-150平方米标准在公共服务设施中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未按城市规划预留或建设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新建或改建居民住宅区的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建成后,要无偿移交给辖区政府,提供给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现有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租用房屋或用房尚未达到标准的,由各辖市(区)及街道(镇)提出调剂方案,在2008年底前逐步予以解决;对租用房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产权属于街道(镇)或社区居委会(村)的一律免收租金,其余则由同级政府给予租金适当补助。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三年内全部达到省定标准。

  (六)理顺社区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日常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与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非中心派出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独立法人机构,业务上接受中心的统一管理。现由区级公立医院、区妇幼保健所、乡镇卫生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第一名称进行法人注册登记,医院(妇保所)、卫生院作为第二名称。由市级医院主办、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实现人事、财务、业务的单独管理,实行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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