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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范合作医疗基金拨付制度。加强对基金使用的检查与监督,形成定期上报基金使用报表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严加防范并严肃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抽走、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帐等行为。

  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的专项审计,实行年度必审,经审计并整改合格的方可申请下一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各辖市(区)级合作医疗基金管理部门对审计结果负直接责任。

  六、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建立有效的费用控制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综合运用行政和经济手段,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的监管。督促定点医疗机构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严格控制目录外药品和诊疗费用占总医药费用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10%,并实行事先告知及病人签字认可制。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具体比例由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每年年初下达,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确保农民用药安全、经济

  从2007年起,以辖市(区)为单位,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供,规范药品差率,让利优惠于民。市区(指京口、润州和镇江新区)由市医保结算中心组织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各辖市和丹徒区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通过公开招标,签订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协议,委托中标药品批发企业负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服务,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八、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各辖市(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颁布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明确农村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数量、规模、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技术发展要求,调整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要结合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全面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三年内全部达到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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