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市财政提高对京口区、润州区和镇江新区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按参合农民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原对辖市和丹徒区补助政策不变。市财政设立农民健康工程奖励资金,对辖市(区)包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内的农民健康工程各项工作实行以奖代补。完善资金筹措方式,农民个人资金由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缴。各镇(街道)、辖市(区)财政要在每年8月底前将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人数,划拨至辖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市财政根据实际参加人数、个人缴费情况和辖市(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划拨市级补助资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效益
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各地要按照以下调整原则,在认真分析、总结合作医疗基金运行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科学测算,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补偿方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案的调整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总结和分析几年来基金使用、农民患病及报销、农村医药费用变动等情况,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使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集基金总额的10%左右。
(二)合理分配基金支出比例。把以往年度形成的结余和增加的筹资额作为调整补偿比例和补偿封顶线的依据。方案调整既应体现大病统筹、住院补偿为主的原则,又要适当兼顾门诊补偿,增加受益面。鼓励参合农民就近到定点乡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疗疾病,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比重应向定点乡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
(三)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合理设置大额医药费用分段补偿比例,分段补偿层次不应过多,对容易导致农民因病致贫的高额费用段应体现政策倾斜。逐步降低住院补偿起付线,补偿封顶线不得低于4万元。对仅实行住院补偿的地区,取消门诊费用减免,逐步增加并提高在定点乡村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门诊补偿待遇,以扩大受益面。
(四)兼顾外出打工人员医疗费用补偿。对外出打工的参合农民凡在异地不同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可参照本地农民同等标准报销。
五、加强基金监管,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强化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建立专项基金财政专户,做到收支分离、管用分开、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合作医疗基金和利息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严格执行基金使用管理县、乡、村分级公示制度,把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积极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