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
(2006年11月27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镇发〔2006〕22号)和市政府《关于全市农村新五件实事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06〕70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委省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点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和农村新五件实事范围,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95%,逐步扩大资金总量,实际补偿逐年提高”。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带着强烈的责任感,怀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这项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明确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按照提高标准、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规范运作的总体要求,不断巩固和发展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目标任务是:各辖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人口覆盖率保持在95%以上;逐步提高财政扶持力度和筹资水平,筹资水平不低于省定标准;实际补偿在现有基础上逐步提高,2007年不低于30%,2010年不低于45%。
三、增加财政扶持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丹阳市、扬中市人均不低于90元,句容市、丹徒区人均不低于70元,京口、润州区和镇江新区人均不低于100元。各辖市(区)要按照各级财政扶持资金一般不低于筹资总额50%的原则,确定本级财政补助标准和农民个人缴费水平。2008年以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扶持力度和筹资水平要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