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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务公开、办事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五、认真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的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年五月一日正式实施,《条例》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过程,“百姓关心啥,就公开啥”,确立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根据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制度,确保全体公众的知情权,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由谁公开、公开什么、怎样公开及怎样确保准确、及时公开。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单位,他们应公开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条例》是政务公开的基本法规,《条例》的实施必将极大地促进政务公开法制化的建设。因此,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对《条例》实施进行深入报道,加大《条例》实施前的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认真贯彻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条例》专题培训电视电话精神,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题学习活动,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条例》宣传计划,认真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各项工作,为《条例》实施做好准备工作。

  六、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和考核目标

  各级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工作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政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结合起来,同干部任免、奖惩紧密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监察部门是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作用和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设立投诉中心、举报电话等形式,加强政府内部监督,督促各级各部门依法实行政务公开,对不公开和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行为,通过一定程序予以纠正,将专项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把政务公开纳入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范围,把人民群众民主评议作为监督考核的一项必要内容。下半年,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工作调研,对各盟市的政务公开工作开展一次考评检查。因此,各旗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公开检查考评的契机,根据自身实际,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查漏补缺,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回头看,注意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整改,全面提升政务公开工作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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