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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农村牧区基本医疗保险

  坚持农牧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保障农牧民基本医疗为目标,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与农村牧区医疗保障服务网络建设相配套,建立和完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我市农村牧区居民基本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各旗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农牧民个人缴费标准和集体、政府补贴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增加投入,逐步扩大合作医疗基金规模,提高保障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扩大参合农牧民的受益面。在推行农村牧区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农村牧区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三)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

  全面落实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提高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按照自治区将要制定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性标准,各旗县市区在确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首先要将农村牧区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特困农牧民纳入低保范围。完善以农村牧区低保制度为主体,以住房、医疗、教育、计划生育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的农村牧区社会救助体系。实施农村牧区“救助超市”建设工程,在所有乡镇建立“救助超市”。形成覆盖全市农村牧区的社会救助、救援网络。推动农村牧区老龄、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旗县、乡镇、村三级老龄和残疾人工作队伍。启动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实施农村牧区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尽快完成农村牧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整合改建工作。"十一五"期间新建、改建、扩建敬老院85所,使全市敬老院达到180所。加快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程,使困难居民全部住上安全房。落实好为农村牧区困难家庭配置彩电的工作。

  六、健全民主管理新机制

  (一)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进一步健全嘎查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村民自治组织,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充分发挥农牧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自治组织的作用,规范“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引导农牧民自主开展农村牧区公益性设施建设。妥善处理农村牧区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牧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造农村牧区安全祥和、农牧民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推进农村牧区管理信息化,加快农牧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农村牧区科学决策水平。建立村民共同保护环境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努力形成农牧民自我管理、自主发展的长效机制,真正使广大农牧民成为建设和管理新农村新牧区的主人。 

  (二)加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和乡村领导班子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农村牧区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加强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健全发挥党员模范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改进农村牧区党组织的组织设置,创新工作方式和工作载体,积极探索在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党支部,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和协会组织的优势,带领农牧民发展农村牧区经济。要加强党组织的阵地建设,继续搞好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提高建设新农村新牧区的本领。要选派一批优秀干部到乡镇任主要领导,同时注重在农牧民中培养和选拔发展经济有办法、群众威信高的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带头人充实村级领导班子。

  (三)切实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

  扎实推进民主管理的各项工作,切实把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维护村民的知情权、管理权、参与权与监督权。教育和引导农牧民增强民主意识、珍惜自身权利,推动农村牧区基层民主有序发展。积极引导农牧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处理矛盾纠纷的能力,逐步形成政府主导、村委会参与和农牧民自主维权相结合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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