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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乌政发〔2007〕10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纲要》已经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乌兰察布市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纲要

  “十五”以来,在市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农村政策,实施了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有效地推动了农村牧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牧民收入稳步增加,农村牧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全面推进。2006年,第一产业增加值达到63.5亿元,和2000年相比,年均递增10%。粮食总产量稳定在100万吨以上,牧业年度牲畜存栏878万头(只)。产业化经营加快推进,规模以上农畜产品加工企业实现利税4.57亿元,比2000年增长3.2倍。农牧业生产条件不断改善,全市农田草牧场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59万亩,其中,节水灌溉面积167万亩。生态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七年累计治理面积达到1198.06万亩,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905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9.74%。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2006年嘎查村通公路率达到91.5%,比2000年提高8.7个百分点,农村牧区通电率达到97%,提高9.4个百分点;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100%,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覆盖率达到37%。农牧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均纯收入达到3225元,比2000年增加1022元,农牧民人均住房面积达到19.7平方米,增加3平方米。我市农村牧区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形势发展要求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总体上看,农村牧区基础设施还很薄弱,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居民生活质量还较差。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新要求,落实各级政府在农村牧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公共财政对农村牧区的投入机制,加快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央、自治区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市委、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安排,制定本规划纲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本规划仅对今后五年的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 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总体思路与目标

  (一)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增加农牧民收入、改善农牧民生活质量、提高农牧民科技文化素质、保障农牧民民主权利为中心,以发展壮大现代农业为载体,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推动基础设施向农村牧区转移,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社会保障向农村牧区覆盖。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突出重点,产业支撑。建设新农村新牧区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发展农村牧区经济为中心,将生产发展放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首要位置,做强做大促进农牧民稳定增收的主导产业,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提供物质支撑。

  科学规划,分步推进。把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规划与全市总体发展战略目标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人与自然和谐、贯穿生态理念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坚持规划一步到位,建设分步推进,不搞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形式主义。

  政府引导,群众主体。完善支农政策,发挥政府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帮助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形成全社会参与建设的合力。要广泛宣传和发动农牧民积极参与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充分发挥群众的自主建设、自主管理的积极性,不搞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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