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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99号文件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内政办发〔2007〕99号文件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7〕11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9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按照内政办发〔2007〕99号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同志和主管部门,并于2007年11月10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大楼540房间),联系人:刘志武,电话:8320192。

  二、各旗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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