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关人口户籍和计划生育、投资计划、科技计划、教育计划及招生择校等管理的审批;
4、有关民政优抚和社保待遇的审批;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对其管理的国有资产变动的审批;
6、对有关财产权利或者其他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予以确认的登记,包括准予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7、具有执法权的事业单位的执法审批和收费;
8、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9、其他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事项。
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非行政许可审批原则上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国务院及其部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不得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市级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应当对审批内容、条件、申请材料、受理和决定机关、实施方式和程序、实施时限、审批的效力、收费、年审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内容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或者由实施机关按照本规定拟定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执行。 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的,一般应事先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广泛征求意见。
三、清理内容
清理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承担职能科室、年办理量、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是否存在联合办理、收费情况。
四、组织机构
为了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成立乌兰察布市清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王炳林 市委常委、副市长
成 员:
贺文格 市政府副秘书长
樊昱奇 市行政审批中心主任兼市政府副秘书长
穆培栋 市法制办主任兼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徐新习 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