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五、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报州长批准。以州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相关活动,由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审定。
五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五十七、自治区各部门及各地州(市)政府来巴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报州长批准。
五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严格按照自治州党委、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勤政廉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六十一、副州长、秘书长到州外考察、学习、出差和休假,必须事先报告州长,由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州长和对口副秘书长一般不得同时外出,特殊情况报州长批准。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巴州外出,要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州长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情况。
六十二、外宾来巴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秘书长批准。重要外宾的会见事宜,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国(境)考察学习经外办审核后,报州长批准。回国后要及时销假并上报学习考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