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州长签发。
四十一、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经政府新闻办审核后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核,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新闻稿需报州长审定。
四十二、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州政协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的副州长参加,也可责成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参加。
四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会期不超过一天。由部门组织在我州召开的全区性、区域性行业会议,必须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四十四、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原则上不邀请州长、副州长和各县市长参加。综合经济部门召开的全州性工作会议,如确需邀请州长、副州长和各县市长参加,须报州长批准,州长外出时报常务副州长批准。
四十五、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均通过电视电话会议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十七、各部门和各县市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自治州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的传输、办理和保管,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文件登记手续。
四十八、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州长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