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召集和主持。出席常务会议人员占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自治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分析研究全州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有关政策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政府人事任免事项。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提请会议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会前分管领导要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据,在会上进行说明。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会前必须协调取得一致意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报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
三十九、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