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决策执行进展情况,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和废止自治法规的议案,确保自治法规议案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自治法规、决定、命令。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报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工作。
二十五、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自治法规议案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
二十六、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自治州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自治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