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自治州党委的领导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虚心听取自治州政协、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主持和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全盘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在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州长负责。
七、州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市长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州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要做到分工协作,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九、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副州长工作。
十、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州委报告、州人大常委会通报的,由政府向州委报告、州人大常委会通报(紧急情况除外)。
十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按人大议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