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4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巴政发[2007]1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7年12月5日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根据《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服务、透明政府。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