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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08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
(川府函[2008]36号)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以下简称《省委省政府决定》),全面落实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巩固和提高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成果,切实改善和提高我省环境质量,为建设“生态四川”和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奠定坚实基础,省政府决定继续开展重点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对200家工业企业和6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 对其中20 家工业企业和6 家畜禽养殖场纳入省挂牌督办。在开展全省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调查的基础上,摸清全省情况,建立动态数据库。其中,水污染企业日排水量在每日100吨以上的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所有火电企业必须按省环保局要求的技术规范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网,对全省的工业污染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动态管理。对调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除已纳入省限期治理范围内的,各市(州)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列入省、市(州)、县(市、区)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倒排工期,制订阶段任务进度表,报市(州)、县(市、区)环保局、经委备案,列入省控的20家工业企业和6家畜禽养殖场分别报省经委、省环保局和省畜牧食品局备案,对照进度要求进行检查,省政府督办室组织督查督办,确保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二、考核验收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标准的原则,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对工业污染企业的具体考核验收办法按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大气污染限期治理项目竣工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环发〔2005〕107号)要求进行;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考核、验收办法按省环保局和省畜牧食品局《关于印发〈省政府挂牌督办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7〕48号)的要求进行。省政府挂牌督查的20家重点污染源企业和6家畜禽养殖场的限期治理达标验收分别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以及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委及畜牧食品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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