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力度
(一)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公开、告知、说明理由义务,依法履行调查、听证程序,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救济权,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二)全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健全责任追究和奖励机制。开展自上而下的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控制和减少低效重复的检查,逐步减少执法层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三)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梳理处罚依据。抓紧组织对现行行政处罚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处罚幅度、执法机构等内容。细化处罚标准。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涉及有行政处罚幅度的条款逐一进行细化,制订具体的处罚标准。加强对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将细化后的处罚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群众的投诉及反馈情况向社会公布,方便行政相对人查询和监督,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
(四)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03〕3号)要求,继续扩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覆盖面。切实做好有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完善会办、抄送、备案、联席会议等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对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调研和经验总结工作,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没有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市(州)在2008年要确定1-2个县进行试点。
四、积极完善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各级政府应及时处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解决和调处的纠纷,进一步完善信访、调解、裁决、复议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机制。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矛盾和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及时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