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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喀署办发[2008]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利益。2007年6月1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30条,详细阐述了制定办法的目的意义、适用范围,并对行政许可、执法主体、保证金缴纳办法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为确保《办法》顺利实施,行署对《办法》涉及的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明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地、县均成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发改、交通、建设、水利、公安、工商、监察、人民银行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研究工资保证金提取、存入、管理使用,以及当年新开工项目情况、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单位无力支付时,应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事项。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二、实行分级管理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中央驻喀建设施工单位、自治区及外省区驻喀单位、外地区跨区生产经营单位、本地区跨县(市)的工程项目,以及地区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地直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县市劳动部门负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2008年新开工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归口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原续建项目的农民工工作保证金仍按原管理体制执行。

  三、关于保证金开户行

  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地区、各县市统一指定地区、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唯一开户行,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同一专户下为不同施工企业设立账户,并报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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