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评范围
各旗人民政府督查室,行署各部门、开发区办公室。
二、考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项目和赋分标准如下:
(一)重要文件和主要工作的落实情况(15分);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5分);
(三)议案提案办理情况(10分);
(四)交办或转办事项落实情况(30分);
(五)信息材料报送情况(20分);
(六)自身建设(10分)。
三、具体计分办法
(一)重要文件和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1、对行署下发的重要文件及行署安排的重点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或上报的,每件次扣1分;
2、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或不按要求上报的,每件次扣1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
4、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行署领导及相关单位认定,每件次扣4分;
5、在督查通报中被点名一次扣2分,累计扣完为止。
(二)行署常务会议、盟长办公会议、各项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件次扣1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件次扣1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件次扣2分。
4、年度内上述情形累计出现3次以上者另加扣4分。
(三)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1、对议案提案办理确定了分管领导和具体办理工作人员的计1分,未落实者该项不得分。
2、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计1分,否则不得分。
3、代表、委员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全部得到解决落实的计2分;对有条件而未落实的,每少落实一件扣除其相应分值。
4、答复文件符合行文规则和审签制度要求,并随文发出征询意见表的,计1分;文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1分;未发出征询意见表的扣1分。
5、对议案、提案的答复,代表、委员满意的计2分;代表、委员不满意的,每件扣其相应的分值。
(四)交办或转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1、对行署和行署领导交办和转办的各类事项未按要求时限完成的,每件次扣3分;
2、对完成质量不高或弄虚作假的,行署领导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的,每件次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