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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七条 督查工作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一)分级负责制度。督查工作要实行逐级分工负责,严格执行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制度。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一把手”为第一督查责任人,凡对督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抓决策落实差的地区和部门,由第一督查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二)督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督查部门内部分工,责任明确,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协作。
  (三)督查保密制度。督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严守保密纪律,做到不失密,不泄密,不乱发议论。
  (四)督查通报制度。对不积极配合政务督查工作和不能按时限、要求、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的承办单位,要定期在全盟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盟委组织部考核科。

第六章 工作考核

  第十八条 加强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工作的考核、奖惩。
  (一)根据内常人发〔2003〕2号文、内常办函字〔2002〕72号文;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03〕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2003〕44号文的内容,加大督查工作在实绩目标考核中的作用。
  (二)加强业务考核,对各地、各部门的机构,要根据决策督查、专项查办、督查专报、议案、提案的完成情况,实行目标管理,分别进行记分考核(具体见考核办法),按得分多少依次排序,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三)严格实施奖惩,对在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按要求办理和不及时反馈情况的,给予通报批评。
  (四)考核结果抄送盟委组织部考核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政务督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确保盟委、行署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重要工作、重点项目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和社会经济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对《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综合考评办法》(阿署办发〔2004〕90号),重新做了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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