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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催办
  对未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的承办单位,采取发催办单形式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对不能按时限办理的,承办单位要书面报告延误原因。否则,将予以通报。
  第十条 办结
  各承办单位对盟委、行署领导批示的督查事项,一事一办一报,要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督办结果。
  第十一条 反馈
  各承办单位办结督查事项后,要及时写出《办理情况报告》,并依据有关政策,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报告要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行署督查室。对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写出综合性报告,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做出相应的说明。督查室收到《办理情况报告》经核实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送呈行署领导或在《政务督查》上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立卷归档
  督查事项办结后,要将全部有关资料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督查
  对上级机关转来的批示件、查办件和盟委、行署领导、秘书长批办件、查办件,按内容分解立项,确定承办部门,提出办理要求,督促其按规定时限落实。
  第十四条 实地督查
  行署督查室对政务督查工作具有组织协调、情况通报、处理问题等职能,对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点项目,可协同有关地区和部门直接进行现场督查,掌握全过程的进展情况;也可采取事先不向督查对象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实地了解情况,准确掌握第一手资料。
  第十五条 联合督查
  对某些重点工作,需相关部门配合才能完成的督查工作,督查室要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进行联合督查。
  第十六条 督查调研
  采取督查与调研相结合,注重督查工作的超前性和实效性,围绕盟委和行署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开展督查调研,并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做到督有主体、查有内容,使督查结果全面、准确、有凭有据,增强督查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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