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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做好全盟政务督查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自身建设,加强与其它地区督查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
  (八)需要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办理的有关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行署督查室交办的事宜和其它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各级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督办,分工协作,层层落实。
  (三)及时快办的原则。讲求雷厉风行,突出工作实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查事项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喜忧兼报,防止以偏盖全,杜绝弄虚作假,做到督查结果不能有半点的夸大与缩小。
  (五)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坚持深入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行署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必须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列为督查事项。
  第七条 拟办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须逐级登记,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文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的方法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实事求是,将涉及本部门的查办内容写出查办报告报行署督查室。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自行办理,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三)协办:对督查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督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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