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做好全盟政务督查网络建设、业务指导和自身建设,加强与其它地区督查部门的业务联系和交流。
(八)需要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办理的有关自治区政府督查室、行署督查室交办的事宜和其它工作。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原则
(一)依法行政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督查,做到依法行政、确保令行禁止,维护政府权威。
(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各级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工作职责,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分级督办,分工协作,层层落实。
(三)及时快办的原则。讲求雷厉风行,突出工作实效,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督查事项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四)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喜忧兼报,防止以偏盖全,杜绝弄虚作假,做到督查结果不能有半点的夸大与缩小。
(五)讲求实效的原则。力戒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坚持深入一线,摸实情,办实事,求实效,确保督查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 督查程序
第六条 立项
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凡经行署领导批示查办的各类事项,必须由督查室提出立项意见,经主管领导或分管秘书长审核同意后,列为督查事项。
第七条 拟办
凡立项督查的事项,须逐级登记,根据内容和业务分工提出拟办意见,同时草拟督查通知。内容包括:交办机关、交办人、交办时间、内容摘要、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理要求、附送的文件和材料,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的督查文件只转原件的复印件。
第八条 承办
根据督查事项的内容和涉及的单位,分别采取转办、协办或自办的方法办理。各承办单位须实事求是,将涉及本部门的查办内容写出查办报告报行署督查室。
(一)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经秘书长或分管秘书长审定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自办:不宜转办的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自行办理,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三)协办:对督查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区、部门的督查事项,由督查室牵头与协办单位共同办理,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确保按时完成督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