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署办发〔2007〕13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阿拉善开发区:
现将《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九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盟委、行署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部署,加大政务督查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督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文件要求,实现政务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行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围绕盟委、行署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积极有效地通过对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贯彻执行盟委、行署的重要决策、重大决定、领导交办事项等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和反馈。
第三条 行政公署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是行署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及阿拉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章 督查范围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自治区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盟委、行署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以及新制定的行政措施和工作部署;需要反馈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二)自治区政府及其领导和盟委、行署领导及各秘书长转办、交办的有关督查事项。
(三)行署常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行署领导下基层检查工作开展调研时提出要求督查反馈的事项。
(五)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绩目标的日常监控、年终考核和有关问题的专项督办。
(六)承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由行署答复的有关议案、提案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