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9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7000元;无路面年公里3000元。
乡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5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4000元;无路面年公里2000元。
村道:高级次高级路面年公里3000元;中低级路面年公里1500元;无路面年公里500元。
第二十九条 盟行政公署每年从本级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并由盟财政局根据盟交通局报送的管理养护资金计划按月(每月10日前)直接拨付各旗交通局。
第三十条 各旗人民政府每年从本级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补贴资金,并由旗财政局根据旗交通局报送的管理养护资金计划按月(每月5日前)拨付旗交通局。
第三十一条 盟交通局负责征收安排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由盟交通局对各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后,采取“以奖代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我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财政性补贴由盟行政公署及财政局、交通局负责争取落实到位。
第三十三条 旗人民政府在统筹安排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时,要充分发挥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基层组织的作用,鼓励农村牧区公路沿线受益单位及群众自愿出资、投工投劳管理养护农村牧区公路。
第三十四条 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养护;鼓励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帮助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盟行政公署、各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每年要适时组织开展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盟、旗交通局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