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牧区公路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苏木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修复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中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路线,必须进行路况评定。旗公路段每月应对县道检评一次,每季度对乡道检评一次,每半年对村道检评一次。同时,盟交通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质量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养护质量指标要求:县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70%,乡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55%,村道年平均好路率不得低于45%。所有农村牧区公路在正常气象条件下应保证行车畅通。
第二十五条 各旗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执法、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农村牧区公路路政管理体制,由旗交通局、公路段、路政大队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实行旗人民政府筹措为主,国家、自治区、盟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同时鼓励开展社会捐助、群众捐资投劳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方式。
第二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来源由四部分构成:一是旗人民政府筹措安排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二是自治区政府的财政补贴性资金;三是盟行政公署的财政补贴性资金;四是盟交通局负责征收安排使用的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
第二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包括养护工程费和日常养护经费。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工程费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农村牧区公路日常养护费用各旗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通过养护定额合理测算,但必须确保良好的路况质量和路容路貌,原则上不得低于以下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