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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县道一般由旗公路段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旗公路段或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要本着养好公路、节约成本、保护环境的宗旨,采取招投标、委托、指定安排、目标下达、嘎查村集体养护、农牧民个人养护等多种方式,具体由各旗人民政府自行确定。盟公路管理局现在负责管理养护的主要县道,分别由各旗公路段采取委托方式,继续委托盟公路管理局管理养护,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养护合同书,根据管理养护情况定期、及时、按标准拨付管理养护资金。
  第十五条 各旗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苏木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苏木镇人民政府应设立专(兼)职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负责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检评标准、操作规程,保证农村牧区公路状况良好。
  第十七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按规模分为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内容为养护改建和大中修,日常养护内容为小修、保养。
  第十八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养护改建、大中修工程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施工单位。同时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公路小修保养实行养护目标责任制度。
  第十九条 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牧区公路,可实行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牧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
  第二十条 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嘎查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苏木镇人民政府或嘎查村委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要纳入旗、苏木镇人民政府的绿化计划,并按照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由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农村牧区公路的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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