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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七条 盟行政公署是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主体。主要负责组织筹集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负责争取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阿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领导、监督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八条 各旗人民政府是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安排落实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负责争取落实自治区、盟对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补贴资金;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全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盟交通局负责审核、上报和争取全盟的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计划和养护资金;负责征收、安排、使用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监督管理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管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各旗交通局具体负责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编制、上报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管理使用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养护工程费;监督检查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协调苏木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牧区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旗公路段具体承担本旗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公路养护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管理养护工作的招投标、委托、指定安排等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公路养护涉及的取料场(土、砂、石)、弃料场以及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由沿线旗、苏木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养护使用单位要负责恢复原貌并采取相应措施复垦,防止发生水土流失。

第三章 管理养护

  第十三条 各旗交通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建议性计划和养护资金计划,经旗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盟交通局,盟交通局审核汇总并经盟行政公署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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