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阿署函〔2007〕46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盟行署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阿拉善盟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村牧区公路是我盟公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基础条件。为加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保障农村牧区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5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农村新牧区公路建设的通知》(内政字〔2006〕18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盟农村牧区公路的管理养护。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牧区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旗为主、苏木嘎查村配合,管养并重、协调发展,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盟、旗、苏木镇三级政府对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盟、旗交通局的管理养护职能,健全以自治区、盟、旗三级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目标是:力争用两年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盟农村牧区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牧区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牧区公路有路必养、有路必管,实现农村牧区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第六条 农村牧区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